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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关于招标、投标的那些事儿

2024/2/7 11:23:32发布16次查看
《招标投标法》颁布15 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招标活动存在效果不佳、口碑不好的情况。主要表现和原因:
1、一些招标人迎合领导或自身腐败,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使招标目的发生严重扭曲。
2、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甘当招标人违规行为的掮客、枪手和遮羞布,助长了违规行为泛滥。
3、一些投标人为经济效益丧失道德底线,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中标后不履行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严重侵害了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一些评委专业不专、责任心不强、迎合招标人意图,造成评标不公、评标结果公信力下降。
总结起来:
一、挂靠现象比较严重。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简单的说是甲不具备资质,就与具备资质的乙公司合作,如共同赢利或者交管理费等方式,借用乙公司的资质竞标。
在笔者认为,挂靠与转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偷偷做与公开做。实质上,挂靠行为是产生腐败与豆腐渣工程的主要来源。挂靠人有关系、有门路,更多的是指项目的背后操作者之间的利益往来。而工程质量所需投入的资金量则被各种利益挤得越来越少,再加上工程质量牵涉承包比较多,很难进行监测与管理。
二、招投标程序被破解,部分流于形式。
目前的公开招标,一般按照公开信息报名公开招标、评标的形式进行。如竞标时,报名的有10家公司,然而很可能9家背后都是一个老板,其实这也是基于挂靠的问题而衍生的。这样,就使得招标程序流于形式。再比如招标的成本价是100万,然而有的公司就开出80万的竞标价,甚至会更加夸张,目的就是为了拿下这个项目。然后在等到做项目时就开始变更签证费用,而这种方法一般需要内外联合。
三、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分别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但有的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规避规定,如:某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总投资超过2亿元,招标人将该项目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分别招标,每个标段造价在3000-4000万元左右,将其中几个标段委托给某乙级工程代理机构代理;某政府采购网络服务项目,总预算超过2000万元,招标人采取招标单价的方式,将项目委托给某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终中标价只有几百元,但该项目实际合同金额在千万元以上。
不过,近些年来,很多人对这种不规范的招标现象逐渐熟悉,也有不少地区已经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住宅)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限价竞买工作的通知》,通过规定报价低于成本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等方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北省出台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将招投标进行分值量化评估,从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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