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方须自觉按合同约定使用装修材料,对合同约定工地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把关;业主提供的家居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家居材料的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
2、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材料进场b.隐蔽工程c.水路、电路改造d.防水工程及闭水实验e.细木工衬底工程f.面板、木线、实木收口g.底漆、面漆h.墙、顶面基础处理1吊顶工程龙骨面板j.各部位板块铺贴k工程中期验收l工程总体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的由施工方负责。
3、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腻子粉、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的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员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建材超市或材料生产厂家办事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4、装修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要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及监理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5、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监理人员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
6、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7、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施工工艺标准执行;工程验收标准执行;环保标准执行。未达到此标准的施工方承担不达标项目的赔偿。
9、业主委托监理人员负责竣工验收不超过2次,超过2次的每多验收一次业主扣罚施工方合同价的1%作为监理补偿,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天处罚合同价的1%。
10、中期付款的标准为: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11、付款方式:材料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保洁、清场后支付10%。
12、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反,施工方给予业主合同价1%的精神赔偿。
13、业主提供的装饰材料到达现场,施工单位经品质、数量验收后方可使用经使用视为合格,由此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和数量丢失,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14、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对原有设计进行改动。在未接到业主书面申请时施工单位无权变动任何设计方案及材料品质。设计方案应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天花板图、节点图、制作尺寸详图。凡无以上图纸的现场制作,业主有权拒付工程款,其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
15、施工过程中非业主主观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装饰公司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需后期增加的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约定的单项报价执行。
16、施工期间业主或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人员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装饰企业更换施工人员,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17、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36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到场的施工单位需赔偿业主合同价的5%,施工单位同样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在未接到业主通知或未经业主同意施工人员在竣工后骚扰业主的,无论什么原因,施工单位应承担合同价10%以上的精神赔偿责任。
18、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施工方需负责赠送业主施工完工后的一次家庭环保检测。
19、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如与本条款有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20、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家居装饰合同保修期结束。